破产通“技”令丨江苏恒业机械破产案例

来源:江南体育app    发布时间:2023-10-21 03:01:29 速通门

  “2018年最需要我们来关注的技术价值密集型破产企业”系列文章在创作过程中得到了破产法学者和从业人士的广泛支持,在此向关心方象知产研究院的朋友们致以问候。

  特别感谢著名法学家、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院长李曙光教授对我院工作的指导和帮助。

  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对其专利技术权利状况、技术分布、发明人团队、技术的市场之间的竞争前景等做多元化的分析,有助于对债务人财产进行相对有效管理与处分。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23日根据申请人扬州广田物资有限公司的申请,结合当时被申请人江苏恒业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称“恒业机械”)的具体资产状况,裁定受理被申请人破产清算一案[1]。

  该案是由执行程序转入破产清算的案件。方象知产研究院希望就其破产申请时所持专利情况做技术价值分析,以为恒业机械债务人财产管理和处分提供参考。

  【1】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2017)苏1012破申1号民事裁定书

  目前,恒业机械的官网已经关闭,其核心技术和主营业务只能从其专利申请中一窥究竟。恒业机械共拥有专利申请41件,均为国内申请,涉及的领域最重要的包含破碎机及其配件、高压辊磨机、浓密机及其配件以及筛分分级设备,其设备的主要应用领域为矿山设备和固液分离设备。

  公司拥有专利申请41件,目前有效专利仅有2件。并且对于同一项发明构思,恒业机械都是同日申请发明和实用新型两件专利申请。而实用新型多是自2016年之后未缴纳年费而终止,发明专利申请则是因为并未提交实质审查费用导致视为撤回而失效。

  恒业机械与昆明理工大学共同申请了3件专利,包括2件发明和1件实用新型,因该实用新型专利是其中一件发明专利的同日申请[2],在该发明专利授权之前此实用新型专利权已被声明放弃,故而目前仍属有效的为2件发明专利,分别为:CN5.6 [3] 一种可振动微距沉降模块和CN5.4 一种消除浓密机锥斗堵塞的装置。前述涉及的技术为浓密机的沉降模块和浓密机的出口结构。

  恒业机械的销售网站信息数据显示,其主打产品为PFCM系列破碎机。而其对于此系列的破碎机的介绍如下:“PFCM系列可逆双反击锤式破碎机是一种新型破碎设备,借鉴和吸收了德国、日本同种类型的产品的先进的技术,结合国内各种脆性物料及中脆性物料的现状,由我公司和国内知名专家共同研制,并申报了专利。通过在攀枝花钢铁集团、宣化钢铁公司、山西海威钢铁公司等企业的使用,证明该设计的具体方案科学合理,产品性能先进可靠,常规使用的寿命长,运行成本低,工人劳动强度低。现在已经成为北京首钢设计院、长沙冶金设计院等重点推广使用产品[4]。”而此系列的破碎机即为上文中提到的与昆明理工大学所共同申请的专利,而知名专家即为周兴龙教授所带领的开发团队,本文后续会有介绍。

  [2]本文所述“同日申请”为专利法第九条所明确的同日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九条: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但是,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且申请人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3] 此专利国知局于2018年8月31日下发《专利权终止通知书》,如果在2018年11月15日之前未办理恢复手续,则专利权终止。

  注:此表格仅是恒业机械擅长的技术领域,其另外一件专利申请涉及“水煤浆成浆工艺”,暂未列入表内

  通过上图我们正真看到,恒业机械所擅长的技术领域仍然是破碎机和浓密机,破碎机是其最先接触的领域,而浓密机则是其技术最为集中的领域。其对于浓密机的出口结构的改进、沉降模块的改进均可提升浓密机的固液分离效率。

  持有恒业机械股份比例51%[5]的第一大自然人股东胡文元,于2002年参与注册了江都市伟力环保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并于2005年作为发明人、以伟力环保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作为申请人递交了两件有关破碎机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随后于2008年将此两件专利转让给恒业机械。

  本破产清算案件中涉及到的发明团队主要有两支,一支为恒业机械的相关发明人团队,另一支为昆明理工大学的相关发明人团队。

  昆明理工大学的周兴龙教授带领其团队参与了其中三件专利的发明创造,而这三件专利是恒业机械所有专利申请中价值较高的。

  恒业机械的发明人团队包括胡文元、冯秀琴、徐柏力、杨有国和石圣坤。胡文元主要涉及破碎机领域;冯秀琴涉及破碎机和辊磨机领域;徐柏力、杨有国和石圣坤分别涉及浓密机有关技术领域。其中,胡文元不仅是恒业机械的持股比例最大的股东,同时也是恒业机械的法定代表人及执行董事[6]。

  恒业机械共有3件专利申请与昆明理工大学合作申请,涉及到的发明人团队主要为来自于昆明理工大学国土资源工程学院的周兴龙教授团队。

  周兴龙教授是云南省技术创新人才、江苏省高层次创新创业(双创)引进人才,昆明理工大学高效率节约能源矿山装备及自动化创新团体(培育)负责人。

  1984~2004周教授在昆明冶金研究院工作,先后担任昆明冶金研究院科技处处长,昆明冶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经营部主任与董事会秘书等职,2005年调入昆明理工大学国土资源工程学院工作[7]。

  周兴龙教授在昆明研究院时曾参与3件专利申请的发明创造工作,其中发明申请1件,实用新型2件。目前2件实用新型均已失效,而发明专利已经转让给云南科力新材料有限公司。

  在昆明冶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期间,参与发明2件专利申请,其中一件发明,一件实用新型。目前发明专利仍然有效,权利也转移给了云南科力新材料有限公司。

  调入昆明理工大学之后,周兴龙教授参与发明的专利申请共25件,其中已经授权的发明专利14件、实用新型9件,其他的还有2件发明专利申请尚在审查中。

  周兴龙教授在2013年6月5日递交的美国专利申请US14771217是以其同年3月11日在我国国知局递交的专利申请CN2.1为其优先权,发明名称为振动型斜板盒沉降分离器,已于2018年6月19日获得美国专利局的授权。其美国专利的优先权基础—CN2.1是其与昆明理工大学共同申请的,而周教授是专利权人之一。

  周兴龙教授还与昆明理工大学、熊大和(个人)共同出资成立了昆明振龙科技有限公司,并出任董事长,在2015年为其先后申请了1件发明专利和2件实用新型专利。

  恒业机械的核心技术在于破碎机的制造和浓密机及配件。但目前仅余两件共有专利技术广度有限,而从其技术申请来看,技术布局也仅在中国,因而会对其技术价值形成影响。从恒业机械的对标企业来看,其中不乏知名大企业,例如徐工集团等,这使得在这一领域的技术竞争也会更为激烈。

  对共同拥有的专利权行使和处分等问题,《专利法》第15条有着明确规定:“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共有人对权利的行使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共有人可以单独实施或者以普通许可方式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的,收取的使用费应当在共有人之间分配。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行使共有的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应当取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

  可见,共有的专利在权利行使和转让方面,都会受到合同或者法律规定的限制,这也将给技术变现增加难度。

  尽管恒业机械所持的有效专利存在一定不足。但是,其专利共有人云南理工大学的周兴龙教授团队的研发能力、效率和质量却值得相关企业和主体关注。通过破产企业技术价值分析,识别企业技术力量来源,将对投资方发掘、识别潜在技术合作伙伴,解决资方技术困境,为技术力量重新配备契合资源产生意义。

  附:法院受理申请人扬州广田物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恒业机械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的裁定书

  申请人扬州广田物资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江苏恒业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等案件中,现由于被申请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本院于 2017 年 12 月 13 日作出(2016)苏 1012 执 2597号执行转破产决定书,将被申请人江苏恒业机械有限公司的执行案件移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破产审查。

  定江都区人民法院管辖扬州广田物资有限公司申请江苏恒业机械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江苏恒业机械有限公司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不抵债,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破产清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扬州广田物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恒业机械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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