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最全!最高人民法院及全国各省2022年度著作权典型案例合集(中)

来源:江南体育app    发布时间:2023-08-28 18:24:32 速通门

  原标题:典型案例 最全!最高人民法院及全国各省2022年度著作权典型案例合集(中)

  在知识产权宣传周期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2022年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和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全国各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省内2022年度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以案说法,推动全国形成尊重劳动、尊重知识的良好社会氛围,提升全民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切实增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人大版权高度关注著作权领域的行业动态与立法、司法、行政保护进程,特别梳理最高人民法院与各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中的著作权典型案件,以飨读者。

  一、涉开源软件著作权侵权认定案——南京未来高新技术有限公司诉江苏云蜻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刘某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苏01民初3229号民事判决书〕

  未来公司系“未来网上投标文件制作工具软件”著作权人。刘某系其研发部软件工程师,参与了该软件的研发和后期维护,后入职云蜻蜓公司。未来公司在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现云蜻蜓公司发布的“云蜻蜓软件-投标文件制作工具”软件在功能及实现上与未来公司软件高度近似,内部函数完全一致,遂认为两被告侵害其软件著作权,请求判令两被告承担侵权责任。云蜻蜓公司辩称未来公司涉案软件受GPL协议的约束,无权起诉。即使被告无权使用未来公司软件,未来公司的行为也是非法的,其非法利益不应受到保护。法院查明:未来公司软件源代码中存在第三方开源代码,其中多个代码包含GPL声明。但未来公司对涉案软件作了闭源处理。

  法院认为,GPL协议约定,发布或出版的软件作品(包括程序的全部或一部分,也包括自由程序的全部或部分演绎而成的作品)整体上必须受该许可协议条款的约束,并允许第三方免费使用。如果被许可人违反许可条件,则不得对开源软件进行复制、修改、再授权或发布。任何试图以其他方式复制、修改、再授权或者发布该程序的行为均无效,并且将自动终止基于该授权所享有的权利。

  法院查明,未来公司软件主程序部分受GPL协议的传染和约束,其违反GPL协议,若对该行为给予侵权法上的保护,实为保护其不当行为带来的利益,有违诚信原则,且势必虚置GPL协议关于源代码持续开源的规定,对于通过GPL协议让源代码持续开源传播产生不利影响,故对原告主张被告主程序部分构成著作权侵权的主张不予采纳。但未来公司预览程序未调用涉案GPL开源代码,与主程序文件相互独立,其实现独立的查看投标文件的功能。预览程序连同不包含GPL开源代码的DLL文件,脱离主程序后在新目录下能够独立运行。故预览程序未受GPL协议传染和影响。将被诉侵权软件反编译,获得源代码,与原告涉案软件源代码逐行比对,统计出相似行,结合被诉侵权软件中存在与原告相同的GUID、第三方程序选择适用、随机数、原告员工拼音缩写、书写缺陷、被诉侵权软件中存在大量的直接抄袭,以及被告难以合理解释等情况,遂认定预览程序构成实质性相似。根据云蜻蜓公司故意侵权、重复侵权情节,以其侵权获利的3倍适用惩罚性赔偿确定300万元赔偿额,并判令其承担维权开支。未来公司未能证明刘某实施了侵犯权利的行为,故驳回对刘某的诉讼请求。判决后双方和解。

  本案系国内首起采纳GPL抗辩的典型案例。开源许可协议慢慢的变成了国际软件行业内公认的有效契约,遵守协议文本是信守诚实信用原则的体现,从而推动软件源代码持续开源传播下去,繁荣软件市场,保证公众能够充分享受开源软件成果。法院在技术调查官辅助下,较好查明了计算机软件是否受GPL传染和影响的技术事实,判决对于受GPL传染和影响的主程序,因权利人违反GPL开源许可协议而对行为人GPL抗辩主张采纳,对于未受传染和影响的预览程序则认定行为人侵权,有力维护了GPL开源许可协议这一行业惯例与准则,有效平衡了开源软件权利人与使用人之间的利益,对于规范开源软件使用以及类似案件审理具有指导作用。

  二、非遗绒花作品著作权保护——赵树宪诉南京摇曳非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案〔南京市江北新区人民法院(2022)苏0192民初1062号民事判决书、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苏01民终6088号民事判决书〕

  赵树宪系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绒花制作技艺代表性传承人,其设计、制作的绒花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被电视剧《延禧攻略》等采用,多家媒体予以宣传报道。赵树宪创作了“福寿三多”绒花,进行了作品登记。摇曳公司通过西塘汉服节及淘宝店铺(南京摇曳绒花)等渠道销售“南京摇曳绒花”。赵树宪认为摇曳公司侵害其绒花作品著作权,遂诉之法院。

  法院认为,赵树宪依法享有涉案作品著作权。“福寿三多”虽系以“佛手、寿桃、石榴”等元素寓意“福多、寿多、子多”的传统创作题材,但赵树宪进行个性化创作而形成的作品,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赵树宪的绒花作品、摇曳公司销售的绒花制品与故宫款“福寿三多”制品,虽然都最重要的包含“佛手、寿桃、石榴、绶带鸟”元素,但与故宫款相比,摇曳公司销售的绒花制品、赵树宪的绒花作品中“绶带鸟”较为舒展、鸟的翅膀、尾羽较为飘逸,表现了鸟的飞翔状态,“佛手”微蜷且上面较尖,整体占比较小,上述特征与故宫款“福寿三多”制品差别较大。而摇曳公司销售的绒花制品,从各种元素的相对大小、相对位置、排列布局、整体形态、视觉效果、色彩处理等方面,与赵树宪作品实质性相似。摇曳公司未经赵树宪授权,擅自制作、销售“南京绒花”,侵害了赵树宪涉案作品的著作权。法院判决摇曳公司停止侵犯权利的行为,并考虑案涉作品的类型、独创性高度、销售价格和侵权手段、维持的时间、地域范围及后果等因素,酌定其赔偿赵树宪损失及合理费用共50000元。摇曳公司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本案是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绒花作品的典型案例。权利人为制作技艺代表性传承人。该案审理中,法院经比较,明确了权利人制作的绒花与现有故宫款“福寿三多”绒花在特征上有着非常明显差别,而被控侵权绒花与权利人创作的绒花诸多元素、特征基本相同,从而认定权利人制作的绒花具有独创性,应当受到保护,被告制作销售涉案绒花构成侵权。本案判决较好地保护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绒花作品,对于激发其创作,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绒花的传承与发展具有积极意义,对于类似案件的审理也有指导价值。

  三、为非法运营私服游戏提供推广、宣传服务构成犯罪——被告人吴某虎、郭某强等六人侵犯著作权案〔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苏03刑初85号刑事判决书、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苏刑终289号刑事判决书〕

  福建网龙公司系“魔域众神之巅”在线游戏软件著作权人。被告人吴某虎、郭某强邀约被告人张某珂,搭建“717魔域私服发布站”和“535魔域私服发布站”,并负责发布站维护、防御;邀约被告人何某负责观察前述私服发布站在网络上排名情况、对接广告代理商、维护发布站数据;邀约被告人宗某伟作为广告代理商,负责联系魔域私服运营商发布广告并收取费用。被告人吴某虎租赁排名靠前的网站用于链接上述两个发布站,增加魔域私服用户访问量。

  被告人吴某虎、郭某强、何某、张某珂等利用前述两个发布站接受魔域私服运营商被告人张某及兰某平、白某龙等多人发布广告、收取费用,非法经营数额计1600余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虎、郭某强、何某、张某珂、宗某伟、张某以营利为目的,违反国家著作权管理制度,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计算机软件并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均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六被告人系共同犯罪,吴某虎、郭某强等系主犯;何某、张某珂系从犯。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悔罪态度等,法院判处被告人吴某虎等有期徒刑一至四年不等,对张某珂、宗某伟、张某适用缓刑,对各被告人并处罚金1700余万元。

  本案系最高检、公安部、中宣部等联合挂牌督办案件,被评为“江苏省打击侵权盗版十大典型案件”。本案是一起新型侵犯著作权犯罪案件,被告人不直接实施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而是开设专门网站向私服游戏运营提供推广、宣传等服务。多名被告人共谋、策划及邀约,共同参与,分工协作,相互配合,分别负责私服游戏发布网站的维护、防御,发布侵权游戏广告,对接私服运营商收取费用等为他人运营私服游戏,实施侵犯著作权犯罪提供一条龙运作,情节很严重。本案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合计1700余万元,严厉打击了为运营私服游戏侵犯著作权犯罪提供帮助的犯罪行为,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四、冬奥会吉祥物“冰墩墩”知识产权刑事保护案——被告人吕某龙等侵犯著作权、被告人赵某销售侵权复制品案〔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2022)苏1002刑初328号刑事判决书、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苏10刑终10号刑事判决书〕

  2022年2月至3月期间,被告人吕某龙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北京2022年冬奥会与冬残奥会组织委员会”许可,从被告人叶某美等人处购买“冰墩墩”公仔内芯,组织被告人童某、余某伟、郭某敏、喻某平等人复制北京2022冬奥会吉祥物“冰墩墩”挂匙扣,并销售给被告人赵某,累计销售金额56万元。被告人赵某明知从被告人吕某龙、朱某强等人处购买的“冰墩墩”挂匙扣侵犯他人著作权,仍销售至江苏扬州、山东济南等地,累计销售金额50余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吕某龙等人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作品,情节很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被告人赵某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侵犯他人著作权的侵权复制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吕某龙分别与同案被告人共同实施侵犯著作权的犯罪行为,系共同犯罪。吕某龙在共同犯罪中起最大的作用,系主犯。法院对被告人吕某龙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对其他被告人判处相应刑罚。

  本案系中宣部、公安部等五部委挂牌督办,严厉打击严重侵犯2022年冬奥会标志的知识产权典型案例。本案犯罪行为发生时,正值北京冬奥会举办期间,盗版“冰墩墩”挂匙扣单价较低、生产数量巨大、销售范围遍布山东、江苏、浙江等地,犯罪情节很严重,社会影响恶劣。本案判决无论从犯罪事实认定、定罪量刑,还是从快、从严审理等方面,均体现了严厉打击侵犯冬奥会著作权犯罪行为,最严格保护知识产权的理念,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较好。

  一、网易公司诉迷你玩公司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粤民终1035号〕

  《我的世界》是一款由瑞典游戏开发商于2009年发行的沙盒类游戏,也是世界上销量最高的电子游戏之一。2016年5月,网易公司经授权获得该游戏中国区域独家运营权,并有权就任何侵害游戏知识产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维权。同月,迷你玩公司上线与《我的世界》玩法设计高度雷同的《迷你世界》,运营至今在各渠道累计下载量超过33.6亿次和4亿注册用户,获利巨大。2019年,网易公司提起本案诉讼,指控《迷你世界》多个核心、基本游戏元素抄袭《我的世界》,两者游戏整体画面高度相似,构成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诉请法院判令迷你玩公司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5000万元等。

  法院认为,涉案两款游戏整体画面构成类电作品,但其著作权保护范围不包括玩法规则层面的游戏元素设计。经比对,两款游戏在视听表达上有较大的差别,故未支持网易公司关于游戏画面著作权侵权的诉请。但是,《迷你世界》与《我的世界》玩法规则高度相似,游戏元素细节诸多重合,已经超出合理借鉴的界限。迷你玩公司直接攫取了他人智力成果中关键、核心的个性化商业经济价值,以不当获取他人经营利益为手段来抢夺商业机会,有悖诚信原则和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考虑沙盒类游戏特点、侵权内容比例、整改可能性等因素,基于平衡双方当事人利益和保护玩家群体利益方面出发,未支持网易公司要求《迷你世界》停止运营的诉请。根据第三方平台显示《迷你世界》下载量、收入数据等优势证据,综合多种方法计算均显示迷你玩公司侵权获利远超网易公司诉请赔偿数额。遂判令迷你玩公司删除侵权的230个游戏元素、赔偿网易公司5000万元。

  本案作出了国内游戏侵权案件最高判赔数额,首次认定沙盒类游戏画面构成视听作品,厘清游戏画面与玩法设计的关系,摆脱以游戏画面著作权保护玩法设计的路径依赖,从反不正当竞争法角度阐述模仿自由和抄袭侵权的界限,制止抄袭游戏玩法的恶意“搭便车”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合理确定停止侵权具体方式,注重维护玩家群体利益,促进行业公平竞争,对类案裁判有重大示范指导意义,法治日报、中国知识产权报等主流新闻媒体报道肯定。

  二、饶某俊诉大百姓文化公司、大百姓网络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再审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粤民再346号民事判决书〕

  大百姓网络公司与饶某俊签订《合约》,约定:由饶某俊创作电影剧本,在电影公映前双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与剧本及电影相关的一切信息。剧本酬金采取“固定费用+19%提成”模式。之后,大百姓网络公司委托大百姓文化公司拍摄了电影《部落末日》。饶某俊遂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令:大百姓文化公司停止侵权并赔礼道歉;大百姓文化公司、大百姓网络公司连带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等共计200万元。

  法院认为,拍摄中对剧本的细节性修改在摄制权控制范围,无需另以改编权规制。《合约》明确排斥在影片上映之前向任何第三方泄露饶某俊的剧本,故大百姓网络公司一定要独立、亲自摄制电影。大百姓网络公司违反亲自摄制的约定,委托大百姓文化公司摄制诉争电影,两者共同侵犯了饶某俊的摄制权,但未侵犯饶某俊的署名权、修改权与改编权。本案若判令大百姓文化公司停止侵权不仅造成社会资源浪费,且严重违反比例原则,故在判令两侵权者承担连带赔偿相应的责任之外,大百姓文化公司应增加35万元赔偿金并在诉争电影发行上映之后再将收益的19%支付给饶某俊,作为其不停止侵权的替代措施。故而判决大百姓文化公司、大百姓网络公司连带赔偿饶某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15万元,大百姓文化公司赔偿饶某俊35万元。

  本案以比例原则为基点、以当事人诉请与侵权获利的关系为依托、以经济赔偿为替代措施,系统性化解非法演绎作品的原作品著作权保护与演绎作品合理规划利用的矛盾这一长期困扰司法实践的难题。在历史许可协议采用“固定费用+风险提成”许可模式时,巧妙地以对应的赔偿模式使得赔偿金额合法合理。在法律规则阙如的情况下,本案不仅为规范影视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提供了明确的行为指引,也为同类案件的裁判提供了有价值的参考范本。

  三、加盐公司诉字节公司、悠久公司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广州互联网法院(2020)粤0192民初38574号民事判决书、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21)粤73民终5651号民事判决书〕

  加盐公司是《17年前阿里全员隔离 马云是怎么熬过非典的?!》文章的著作权人。悠久公司在其运营的科普网转载前述文章后,该文章被RSS内容源接入同步技术接入至今日头条平台,该平台运用文本分类算法将前述文章发布于其“首页/科技”版块,字节公司是今日头条平台的运营商。加盐公司以字节公司、悠久公司侵害其信息网络传播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及赔偿损失。

  法院认为,字节公司采用RSS内容源接入同步技术和文本分类算法来实现其所运营网络站点平台上用户内容的快速接入和版块分发,进行平台内容的类型化推荐,其具备采取必要预防的方法的技术条件和信息管理能力。因此,字节公司对今日头条平台上展现率高、阅读量大的文章,负有采取预防侵权必要技术措施的义务,如其未采取预防侵权的必要技术措施,则应根据其所提供网络服务的方式、管理信息能力、获利分配模式以及停止侵权措施等因素,确定其相应的帮助侵权责任。字节公司的行为使悠久公司未经许可所转载涉案文章得以在今日头条平台发布,遂判令悠久公司、字节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本案结合法律规定、技术方法、获利模式、公众利益四个维度,分析平台运营商对于平台侵权内容采取必要预防的方法的技术基础和法律依据,厘清了算法工具运用能否成为平台运营商的侵权免责事由问题,有助于减少平台经济发展中因技术方法运用引发的侵权争议,对促进平台经济在数字信息技术和算法工具基础上的健康发展,净化网络资讯市场具有积极意义。

  四、快意公司诉敏实集团等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9)粤73知民初1519号〕

  2013年至2018年间,敏实集团向快意公司购买了478个ERP系统软件的许可证数,约定未经许可的厂别或超过用户数应该要依据实际使用量购买许可证授权。敏实集团将涉案ERP系统软件安装部署在其公司的服务器上,员工通过远程连接登录至服务器上安装的linux操作系统,在该操作系统中对ERP软件进行访问和使用。鉴定机构对敏实集团提交的log files做多元化的分析,统计使用涉案软件时产生的log in及log out 记录,检验判定的结论为2017年度的总用户名数量为1380个,2018年度的总用户名数量为927个。快意公司及敏实集团等二十四名被告均确认,logfile文件是QAD ERP软件自动生成的,记录了各被告OS用户或者Linux用户使用软件的登入登出情况。

  法院认为,在合同没有约定“许可证”是单个还是并发的命名用户许可证的情况下,应当从保护软件著作权人权益的方面出发,对合同所述“许可证”做限缩解释,根据当时的技术发展状况、软件类型及用途等因素考虑,“许可证”应当系“单个命名用户许可证”,也即一个许可证仅能一个命名用户使用。“用户数”与“许可证数”的数量亦应当是相同的。敏实集团实际使用涉案软件的用户有1380个,超过了合法授权许可用户数478个,使用方式超出了合同约定的许可范围,侵害了快意公司涉案软件的复制权。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余二十三个被告与敏实集团构成共同侵权,遂判令敏实集团停止侵权并赔偿快意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合计400万元。

  本案是利用云服务架构模式扩大许可使用范围构成著作权侵权的典型案例。本案明确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运用新技术,应当遵循双方当事人的合意,遵守法律和法规规定及行业惯例,若利用云服务技术将一个软件许可证应用于多个用户端,则扩大使用的客户端超出了合同约定的授权范围,应视为未经许可的使用行为,构成著作权侵权。本案对规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具有积极意义,为类案的审理提供了有益借鉴。

  2021年5月,根据市公安局食药环侦总队下发线索获悉,本区市面上流通多种含“任天堂”游戏的游戏机,疑似侵权,经与相关权利人确定,上述游戏机中内置的“超级玛丽”“敲冰块”等游戏产品均未经得著作权利人的授权或许可。

  2021年9月29日,松江分局在市局食药环侦总队的全程指导下,分别在广东省深圳市、佛山市及江西省吉安市三地抓获以李露明、刘丹华为首的侵犯游戏产品著作权的犯罪团伙17人,现场查获内置“超级玛丽”“敲冰块”游戏机掌机、电视游戏机1万余台。

  经查,2015年以来,嫌疑犯李露明伙同嫌疑犯刘丹华在广东省深圳市创立深圳市仁顺科技有限公司,在未取得“任天堂”公司授权的情况下,在广东省佛山市生产组装内置“超级玛丽”“敲冰块”等任天堂游戏的游戏机,并通过天猫、京东、拼多多等网络站点平台上进行销售,涉案金额1000余万元。

  2022年8月25日,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刘丹华等6人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至一年四个月不等,并处人民币10到20万不等的罚金,违法来得到的依法予以收缴,扣押在案的犯罪工具及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务依法予以没收。2023年2月6日,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李露明等4人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至三年三个月不等,并处人民币35到70万不等的罚金,违法来得到的依法予以追缴,扣押在案的侵犯著作权的商品及犯罪工具依法予以没收。

  本案权利人在业内享有盛誉,侵犯商标权与著作权的侵权人最终司法机关绳之以法,在业内引起了不小的轰动,极大地震慑了其他违法犯罪分子,取得了较好的执法效果和教育作用,也展现了执法机关依法保护各类知识产权的决心。行政执法主动作为、严厉打击,有利于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一、艾斯利贝克戴维斯有限公司、娱乐壹英国有限公司与保定白沟新城阳迪旅行箱厂、常某昆、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案〔河北雄安新区容城县人民法院(2022)冀0629民初2789号民事判决书〕

  艾斯利贝克戴维斯有限公司和娱乐壹英国有限公司系“美术作品《Peppa pig,George Pig,Daddy Pig,Mommy Pig》小猪佩奇一家”的共同著作权人,享有该美术作品在全世界内的著作权财产权,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办理了作品登记。原告在淘宝平台上发现被告保定白沟新城阳迪旅行箱厂、常某昆销售带有“小猪佩奇”字样的箱包,被告未经许可使用上述美术作品,构成侵权,故请求二被告立马停止一切侵害原告著作权的行为,包括立即下架、停止生产销售并销毁所有侵权产品、删除侵权图片等,并请求二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关于法律适用问题,艾斯利贝克戴维斯有限公司、娱乐壹英国有限公司主张著作权的涉案作品形象创作完成于国外,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知识产权的归属、内容和侵权责任,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而且我国与英国同为《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的成员国,英国主体的著作权在我国自动受到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其次,关于著作权权属问题,本案诉争标的系美术作品,独创性是界定著作权作品的核心构成要件。本案涉及的美术作品“小猪佩奇一家”图案以线条、色彩及组合呈现出富有美感的卡通形象和艺术效果,具有独创性,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本案中,娱乐壹英国有限公司和艾斯利贝克戴维斯有限公司取得“小猪佩奇一家”美术作品在全世界内的著作权财产权,并办理了作品登记,对相关证据进行了公证和认证,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当认定艾斯利贝克戴维斯有限公司和娱乐壹英国有限公司为涉案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再次,关于侵权的事实,艾斯利贝克戴维斯有限公司和娱乐壹英国有限公司在本案中不仅提交了相应权属证明,还提交了购买涉案被诉侵权产品的公证书及实物。最后,法院依据上述证据及本案具体侵权情节,认定保定白沟新城阳迪旅行箱厂在本案中构成著作权侵权并赔偿艾斯利贝克戴维斯有限公司和娱乐壹英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8000元。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有关法律法规,使用他人作品进行商业活动必须经著作权人许可,取得合法授权方可使用,否则将要承担侵权责任。随着我们国家对外开放的不断深入,国外卡通形象大量进入到我国少年儿童的生活中,上述卡通形象中的角色深受国内少年儿童的喜爱,应当作为美术作品予以保护。在少年儿童使用的物品上标注美术作品可以极大地促进产品的销售,对企业经营具有非常明显的推动作用。但要注意的是,未经许可使用上述形象虽然在一段时间内促进商品销售,但也会带来被诉侵权并赔偿相应的损失的法律后果,往往会得不偿失。因此,尊重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预先取得的权利人授权,在合法的范围里进行经营,才可能正真的保证企业的长远稳定发展。

  二、凯昂公司与刘某宇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权属纠纷案〔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冀02知民初142号民事判决书、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冀知民终555号民事判决书〕

  法院经审理认为,《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自然人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中任职期间所开发的软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该软件著作权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对开发软件的自然人进行奖励:(一)针对本职工作中明确指定的开发目标所开发的软件;(二)开发的软件是从事本职工作活动所预见的结果或者自然的结果;(三)主要使用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金、专用设备、未公开的专门信息等物质技术条件所开发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相应的责任的软件。本案中原告凯昂公司在实施过程中发挥了主持者和组织者的角色,而将原来原告享有著作权的计算机软件进行开发完善,以原告原有的控温系统的设计思路基础用新的计算机语言开发的软件,体现了单位的意志,并且产生的责任由单位承担,被告刘某宇在利用原告的资金、专用设备、未公开的专门信息等物质技术条件所开发的计算机软件,虽被刘某宇登记在自己的名下,但著作权应为原告凯昂公司享有。

  著作权,又称版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文学、艺术或科学作品依法享有的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的总称。通常来说,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于完成创造该作品的个人所有,但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主持,代表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承担相应的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视为作者。参与单位主持编纂的作品为职务作品,由单位享有著作权,但是,参加创作的人享有署名权,并有权获得相应报酬。上述法律规定对特殊情况下作品的归属和相关权利分配进行了明确,有利于法人主体大胆投入相应资源从事研发,同时也维护了参加创作人的基本权利。本案就较为典型地体现了这种特殊情况下的处理原则,有利于减少参与创作者将职务作品抢先登记为个人所有的侵犯权利的行为,保护了单位的创作热情和创作成果,规范了相关群体的权利分配,起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三、周某、朱某犯侵犯著作权罪案〔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21)冀0105刑初551号民事判决书、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冀01刑终150号民事判决书〕

  本案是典型的利用网络视频“爬虫技术”侵犯影视著作权的案件,《刑法修正案(十一)》对第二百一十七条的修订,对该类行为的刑事规制提供了法律依据。被告人周某、朱某利用“爬虫技术”,将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影视作品的视频资源链接到其开设的盗版网站的服务器向公众传播,其并通过插入广告收取广告费用的形式牟取非法利益,不仅对版权人合法权益的侵害,也是对网络视频版权生态的破坏。法院在准确适用《刑法修正案(十一)》规定的同时,也明确了“以刊登收费广告、收取会员注册费等方式直接或者间接收取费用应属于‘以营利为目的’”的认定规则。司法机关对周某、朱某等人的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依法予以严厉打击,表明了在新的传播方式下保护网络视频版权,促进网络视频新业态健康发展的司法态度。

  一、天宝解决方案公司与河南二建集团钢结构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豫01知民初118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民事判决书,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豫01司惩27号决定书〕

  天宝公司(TrimbleSolutionsCorporation,系芬兰法人)是“TeklaStructures”系列软件的著作权人。该软件主要使用在于钢结构工程设计。二建企业成立于2013年5月16日,是一家主要是做金属结构制造、销售、建设工程设计的公司。

  涉及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侵权纠纷案件,被诉计算机软件通常储存在侵权人计算机内,权利人难以取得。诉讼前或诉讼中权利人申请证据保全,已成为常态,而被申请人为了掩盖证据,常常会出现阻碍人民法院依法履行职务的情况。本案中人民法院针对被申请人所实施的阻碍行为,依法作出罚款10万元的决定,并确定其应承担对应的不利后果,彰显了人民法院在涉外知识产权诉讼中坚持平等保护的决心,起到了较好的警示作用。

  二、杨某、陈某侵犯著作权罪案〔南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2)豫1391刑初60号刑事判决书、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豫13刑终741号刑事裁定书〕

  本案是在各级版权管理、行政执法、司法机关的沟通协作、合力打击下,把一条集制作、销售为一体的侵权盗版利益链条成功铲除,量刑上,本案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的同时,又判处了高额罚金,提高了侵权代价和违法成本,极大威慑了侵犯权利的行为,取得了良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附: 河南高院发布2022年全省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白皮书和十大典型案例

  一、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与西部电影集团有限公司、永康熙盛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陕知民终280号民事判决书〕

  二、法国达索公司与陕西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陕01知民初1947号民事调解书〕

  音著协为社会团体法人,其经营事物的规模为开展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工作、咨询服务、法律诉讼等相关业务活动。2005年12月23日,国家版权局向音著协颁发著作权集体管理许可证。2008年7月28日,音著协(甲方)与孔雀廊公司(乙方)签订《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乙方同意将其依法拥有著作权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复制权(限于为卡拉OK点播服务进行的复制)信托甲方管理。甲方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三年。并约定至期满前六十日乙方未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合同自动续展三年。2020年10月10日,孔雀廊公司出具《声明》,认可与音著协签订的授权合同有效且同意有效期继续顺延至2023年7月28日。2017年10月17日,音著协与海碟公司签订《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约定乙方同意将依法拥有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出租权、复制权、广播权信托甲方卡拉OK及KTV行业(仅限于线下实体卡拉OK及KTV行业)来管理。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三年。2020年12月29日,音著协(甲方)与滚石公司(乙方)签订《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约定乙方同意将其享有著作权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复制权(仅限卡拉OK经营场所)授权甲方管理,甲方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合同自2021年1月1日生效,有效期三年。并约定至期满前六十日滚石限公司未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合同自动续展三年,之后亦照此办理。

  2021年3月2日,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根据湖北中顺富瑞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由取证人员到乐都音乐餐吧就其在经营场所播放《丝路》《怕黑》《心太软》等33首音像作品的事实取证并对该电子证据进行保全。此后音著协代理人到乐都音乐餐吧以消费者身份消费获得结账单,拍摄大门内、截图付款单和美团用户评价,并做证据保全。后音著协以乐都音乐餐吧侵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根据《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包括视听作品。根据涉案作品的署名以及授权证明书,能够认定滚石公司、海蝶公司及孔雀廊公司将享有著作权的音像作品的复制权、放映权授予音著协,并授权其以自己名义起诉,音著协取得了涉案作品的独家放映权,有权提起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八条:“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依法设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非营利法人,被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并可当作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调解活动。”的规定,本案涉案33首音乐电视作品系由特定音乐、歌词、画面等组成的较为有机统一的视听整体,其中包含了创作者多方面的智力劳动,具有一定的独创性,故属于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音乐电视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从音著协提供的证据保全视频来看,涉案33首作品与音著协受托管理的作品的词、曲、画面、演唱者一致,字幕内容相同。乐都音乐餐吧未经权利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在经营活动中以放映方式使用涉案音乐电视作品,其行为侵犯了音著协管理的33首音乐电视作品的放映权。乐都音乐餐吧于2022年2月17日被乐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准予注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来得到的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来得到的难以计算的,可以参照该权利使用费给予赔偿。对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来得到的、权利使用费难以计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犯权利的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犯权利的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的规定,音著协没有向法院提交证据证明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乐都音乐餐吧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考虑涉案作品的数量,乐都音乐餐吧经营场所的经营规模、侵犯权利的行为的性质、后果及主观过错程度,乐都地区消费水平以及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对KTV行业的影响等因素,遂判决张某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音著协经济损失5000元及维权合理费用1568元。

  随着近年来全社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提升,更多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人纷纷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反观本地区音乐餐吧、KTV经营主体,长期以来习惯于“免费”使用他人享有的音乐电视作品,没有将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费用纳入经营成本,没意识到播放的音乐作品存在被诉侵权的风险。本案中乐都音乐餐吧就是未经权利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在经营活动中以放映方式使用他人音乐电视作品,最终其为自己的侵犯权利的行为“买单”。

  《快递“送到”还须“送好”》系南京日报的职务作品,著作权属于南京日报,2019年5月27日发表于南报网,南京日报享有网络信息传播权,并享有该作品的全部收益。2018年12月5日,中公教育海北分公司擅自使用案涉作品并公开传播,既未征得南京日报同意也未向其支付报酬。南京日报认为中公教育海北分公司的行为构成侵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经法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中公教育海北分公司马上删除其运营网站上的侵权文章《快递“送到”还须“送好”》;并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南京日报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2500元。

  我国的司法政策一直鼓励以调解方式化解知识产权纠纷。人民法院坚决将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在实践中结合案件实际,对符合调解的案件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诉前调解程序,快速解决纠纷。本案经庭前调解,促使原、被告当事人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停止侵犯权利的行为并赔偿原告合理损失2500元。该案以调解方式结案,使得矛盾纠纷得到实质性化解,系一起贯彻“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司法理念的典范案例。

  西宁万达公司在其微信视频号“这里是北川万达地产”和抖音账号“这里是北川万达地产”发布了题为《万达春风造物节》《520云端音乐会万达投资集团北区七城联动唱响美好为爱告白》的两部宣传片,在两部宣传片中截取使用了杜某某创作的摄影作品(时长3分37秒视频作品《西宁》、《我走着走着拍了下西宁的蓝天》和时长3分24秒视频作品《西宁2021》),且在宣传视频中将杜某某创作的原视频中的名字利用技术方法消除,以营利为目的,用于宣传房地产商品的推广售卖。后杜某某以西宁万达公司侵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审理过程中,西宁万达公司称杜某某所述属实,愿意协商解决。后经法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即西宁万达公司给付杜某某赔偿金10000元,于2022年11月28日前付清。

  本案中西宁万达公司在其商业活动中使用了他人享有著作权的短视频,侵害了他人的著作权,理应受到法律的惩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视频著作权侵权的要件并不要求被控侵权人完整的使用他人的视频,未经许可使用,截取他人短视频用于商业宣传,即使使用的片段时间不长,仍然构成著作权侵权。通过该案启示广大短视频用户在制作短视频时使用他人音视频应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切忌为了追求经济利益,碰触法律底线。同时也要提高自身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坚决杜绝短视频制作与传播中常见的“切条”行为。

  生效判决认为,被告单位珠海某制作公司及被告人陈某等十六人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内容为其影视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方式制作的作品的光盘,非法经营数额达700余万元,均属情节很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鉴于各被告人均认罪认罚,依法作出对各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的刑期,对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判处人民币四万元至三百五十万元的罚金,继续追缴违法来得到的,依法没收光盘生产线及侵权复制品的判决。案件宣判后,被告单位及各被告人均表示服从判决。

  本案是著作权领域涉盗版光盘制售的重大刑事案件。涉案人数众多,涉案金额达700余万元,且利用互联网论坛等手段将盗版光盘销售至海外,交易时间长、次数多、涉及地域广,社会影响大,严重侵害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破坏了国家对文化市场的管理秩序。本案裁判结果,体现了人民法院在审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同时注重采用并处罚金、没收违法所得及犯罪工具等措施和手段,限制了不法人员的再犯能力,全方位增强对知识产权刑事犯罪的打击力度,有效维护了文化市场的良好运行环境。

  民歌《玛依拉》在二十世纪二三十年代我国新疆、青海等地的哈萨克族等民族中流传传唱,王洛宾采风了该民歌素材,记录整理形成王洛宾版《玛依拉》,王洛宾继承人以宽娱公司经营的B站提供高天鹤演唱的《玛依拉变奏曲》侵害了其信息网络传播权为由,提起诉讼。本案焦点主要围绕王洛宾版《玛依拉》有没有独创性构成作品及侵权判断展开,两审法院虽均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但围绕争议焦点作出了不同的认定。

  生效判决认为对于以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为基础所形成的艺术成果是否构成演绎作品,应在遵循著作权署名推定原则基础上,充分考量该类作品在创作空间、创作规律等方面的特殊性,并结合案件事实,考虑其形成、发展过程,对已进入公有领域的民间文学艺术元素的借鉴程度、是否体现作者个性等因素,合理确定民间文学艺术衍生作品的独创性和保护范围。本案中,王洛宾对民歌《玛依拉》的整理付出了较长时间和劳动,并考虑民歌类民间文学艺术衍生作品的创作空间和创作规律等因素,可以认定王洛宾版《玛依拉》“记谱”的曲调能体现其个性、形成了具有独创性的新表达,故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演绎作品,现有证据可以证明王洛宾系涉案民歌《玛依拉》的收集整理者,享有涉案作品的著作权。对于独创性程度较低的民间文学艺术衍生作品,在侵权判定时不应把处于公有领域的素材纳入保护范围。本案中,比对王洛宾版《玛依拉》与高天鹤演唱的被诉侵权歌曲,就曲调整体而言两者基本相同,该部分为民歌《玛依拉》的主要部分,但两者对应部分在旋律与节奏上均存在一定区别,故可以认定两者不构成实质性相似。生效判决据此认定原告关于被告侵害了王洛宾版《玛依拉》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主张,不能成立。

  本案是涉及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的典型案例,本案对以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为基础所形成的艺术成果是否构成演绎作品及侵权判定进行深入阐述,通过合理确定民间文学艺术衍生作品的独创性和保护范围,积极促进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演绎者、使用者和社会公众利益之间的平衡,为民间文学艺术的传承、发展和传播发挥了积极作用。

  原、被告之间在2019年、2020年一直进行会展展台搭建的合作。2020年3月,双方原定于在天津梅江会展中心的搭展工作因疫情原因取消。2021年1月,原告再次利用微信聊天,与被告协商达成位于天津梅江会展中心的搭展工作,内容包含展台设计的具体方案和初步搭建意向,并将展台设计图发给被告,被告以价格高为由不再履行该合同。后被告自行委托其他公司搭建了展台,并采用原告设计的具体方案在天津梅江会展中心使用。2021年3月25日,原告对被告在天津梅江会展中心一期展馆N5展区N5TO9展位进行公证取证。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所享有的著作权,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原告为被告参加天津梅江会展中心展会需要搭建的展台进行了设计,其提交的效果图可以全面展示展台外形造型、宣传广告的布局等外部设计以及展台功能区域划分等内部设计,能体现展台设计效果图具有流畅的线条、和谐的色彩、突出的宣传内容、清晰的功能划分,从画面上能体现出一定的美感,属于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同时,因该设计效果图并未标明具体的尺寸、材质等具体实际的要求,不具有精确性,并不能直接用于展台的施工搭建,故不构成工程设计图,而应构成美术作品。经比对,被告在天津梅江会展中心搭建的展台与原告的设计效果图在结构设计、布局、线条走向、凹凸造型、颜色饱和度及搭配等方面构成实质性相似。被告在合同磋商过程中接触到并在展台实际搭建过程中使用了原告的设计效果图,将原告的设计效果图从平面形式复制为立体形式,侵犯了原告美术作品的复制权,应承担赔偿相应的损失等侵权责任。

  法院综合考虑合同报价、被告实际向案外人支付的展台搭建费用,以及设计费用在展台搭建价款中的比例、被告展台实际搭建面积、被告员工在与案外人沟通中多次使用了原告的设计元素以及原告必要的维权成本等因素,酌情确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维权支付的合理开支。

  本案系认定涉案争议展台设计效果图的法律性质,以及将美术作品从平面到立体的复制行为是否构成侵害作品复制权的典型案例。法院通过审理,明确可以从画面上体现出一定美感的展台设计效果图,属于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构成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被告将设计效果图从平面形式复制为立体形式,侵犯了原告美术作品的复制权,应承担侵权责任。本案是天津法院审理的当事人双方均为外地企业的涉天津辖区内展会的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本案裁判体现了天津法院依法公正审理京津冀地区知识产权案件,致力于保护企业知识产权创新成果、推动区域创新发展的司法导向。

  原告赵瑶系涉案图片作者。奇虎科技公司系被诉侵权网站“”的主办单位。点击“”,进入360图片搜索页面,输入涉案图片所在文章的标题后点击“搜索”,在页面显示的搜索出来的结果中,第一行第一张缩略图与涉案图片在视觉上相似,该缩略图下方有“广告”标识。点击该缩略图,即跳转至“携程旅行”网站页面。公证内容显示,奇虎科技公司具备拥有通过关键词精准锁定目标客户的广告推广模式。赵瑶向法院主张奇虎科技公司以向公众提供缩略图方式实质替代了涉案图片,侵害涉案图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奇虎科技公司辩称涉案缩略图来源于赵瑶发表的涉案文章,其出现在广告位系奇虎科技公司技术自动抓取,属于合理使用范畴,且搜索关键词不同,展示的缩略图亦不同,二者之间并非绑定关系,具有随机性。

  法院经审理认为,奇虎科技企业来提供被诉侵权缩略图服务不是为了自身使用,而是便于用户快速检索,为用户展示搜索出来的结果。特别是,被诉侵权缩略图本身在视觉上与涉案图片在尺寸、大小、清晰度上有明显差距,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被诉侵权缩略图可以复制或下载,加之赵瑶取证时搜索的是涉案文章标题而非涉案图片名称,不应认定被诉侵权缩略图实质替代了赵瑶向公众提供涉案图片。赵瑶提供的证据亦无法证明奇虎科技公司不合理损害了其对涉案图片的合法权益。赵瑶主张奇虎科技公司侵害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故判决驳回赵瑶的诉讼请求。

  本案系平台利用缩略图提供服务是否构成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典型案例。搜索引擎平台利用图片嵌入广告的功能,是一种新的商业模式,既是新的技术问题也是新的法律问题,本案对厘清搜索引擎利用图片嵌入广告的法律属性具有借鉴意义。本案的核心问题就在于,奇虎科技公司使用涉案缩略图的行为,是否属于著作权法的调整范畴。结合案件事实,被诉侵权缩略图与涉案图片在尺寸、大小、清晰度上有明显差异,被诉侵权缩略图亦不可以复制或下载,且赵瑶取证时是通过检索文章全名而非图片名称获得缩略图,因此从著作权法意义上讲,涉案缩略图并不构成对涉案图片的“实质性替代”,不构成侵犯涉案图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当然,奇虎科技公司通过缩略图嵌入广告为第三方导流并获取利益的行为,有没有不正当性而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的范畴。经法院充分释明后,赵瑶仍坚持以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为由进行诉讼,其诉讼请求没办法得到支持。

  申请人经中央广播电视台授权向公众提供2022年卡塔尔世界杯赛事节目。被申请人没有经过授权,在其运营的网站及APP上对2022年卡塔尔世界杯赛事进行赛事直播,部分视频画面中存在抖音标识,并提供赛况、阵容、球队分析和赌球赔率走势等数据。申请人向法院提出诉前行为保全申请,认为被申请人运营的直播网站及APP通过盗取抖音公司卡塔尔世界杯直播流和国外世界杯直播流的方式,同步直播世界杯多场赛事,此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且仍在持续,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法院认为,申请人投入大量成本获得世界杯转播授权,开发特色栏目与周边产品,挖掘世界杯比赛潜在的商业经济价值,如果允许他人不经授权即可传播赛事画面,会扰乱赛事直播领域的竞争秩序,影响赛事转播行业的正常运行。被申请人在其共同运营的直播网站及APP中使用或放任通过盗链的方式实时转播赛事,甚至直接盗用抖音直播流,不正当攫取商业利益,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故法院裁定被申请人立马停止在直播网站及APP提供世界杯足球赛相关联的内容,如被申请人不停止侵权,法院将通知相关网络服务提供者在世界杯期间停止为涉案网站及APP提供网络服务。

  世界杯足球赛作为具有最大知名度与影响力的足球赛事,能够为相关视频服务提供者带来非常大流量和商业经济价值。同时,由于体育赛事日程安排短暂且集中,如不及时制止相关不正当竞争行为,将会造成赛事转播行业商业经济价值降低,影响赛事转播行业正常运行。本案中,被申请人未经许可提供直播画面,以近乎零成本的投入不正当攫取商业利益,扰乱赛事直播领域的竞争秩序,法院考虑到世界杯赛事的知名度与时效性,在查明基本事实的基础上,24小时内作出行为保全裁定,及时有效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对诚信经营的赛事直播服务提供者起到正向激励作用。本案入选2022年中国十大体育法律事件。

  1997年5月纪录片《解放阳泉》播出,其中首次公布“中国亲手创建并命名了自己辉煌历史上第一个英雄的城市——阳泉市”,王某为该片编导。2004年阳泉市委党史研究室、阳泉市档案馆编著《中国阳泉历史》载明:“阳泉作为中国建国前亲手创建的第一座人民城市……阳泉市成为中国在夺取全国胜利之前亲手创建的第一座人民城市”,王某参与编著。2013年,王某所著《问鼎山城——山汉影视作品选》一书中载明:纪录片《问鼎山城》为2007年6月15日全国专家、学者通过阳泉“创建第一城”历史称号起了决定性作用。2020年,原阳泉市委政策研究室主任郭某某在《阳泉党史》上发表《打造“创建第一城”品牌的思考与建议》一文,其中载明:“阳泉是中国创建的第一座人民城市。这一提法,最早在2004年版市委党史研究室编纂的《中国阳泉历史》中提到”。王某认为郭某某“创建第一城”的提法侵犯了其作为“第一城”历史课题提出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故诉请法院判令郭某某停止侵权、公开道歉、赔偿损失。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第一城”“创建第一城”是对特定历史事件的客观描述,属于公共领域的红色文化历史资料,并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者的创作成果,任何人均不能将其纳入私人领域独享,阻止他人使用。因此,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红色文化资源是中国领导广大人民在长期革命斗争和建设实践中形成的伟大革命精神的有形载体,是中国与广大人民的宝贵精神财富、文化财富、历史财富。在红色文化资源保护案件中,要结合历史条件与政策背景,注重弘扬红色文化、传承红色基因。

  二、北京律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山西瑞捷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北京律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对《烽火丽人》影视作品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其于2021年8月13日发现,显示主办单位为山西瑞捷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网站域名为“a67手机电影网”可以全剧播放《烽火丽人》影视作品。故北京律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请求法院判令山西瑞捷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立马停止通过其所经营的“a67手机电影网”提供影视作品《烽火丽人》的服务并判令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费用。审理中,山西瑞捷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提交公证书显示,案涉注册的域名属于凡科网,该域名由凡科网转给其他的经营者使用,现由阿里巴巴在运营使用。根据凡科网网站页面显示,已于2020年4月16日到期,未续费。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我国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当某网站涉嫌侵权,初步推定该网站的备案开办者为涉嫌侵权人,如果备案者有证据证明,发生侵权时其并非网站的实际经营者,备案者对实际行为人的行为后果不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备案主体信息数据显示主办单位虽为山西瑞捷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但其于2020年4月16日到期后并未续费。根据山西瑞捷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提供的公证书证实,在其未续费的情况下,该网站域名不能再使用。即北京律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2021年8月13日取证时,山西瑞捷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已不会再使用该域名,并非实际侵权人。北京律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应当向该域名的实际经营人主张权利。故判决驳回北京律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互联网信息服务平台对备案登记的网站域名或公众号具有审核监管的法定责任,应当及时清洗整理处置不会再使用的网站域名或公众号。同时,不论个人还是公司对其备案登记的网站域名或公众号,如不会再使用时,应及时予以清理注销,以免陷入不必要的法律纠纷。